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變化官方版
章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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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數 |
調整內容 |
7—3 |
395 |
第2行 |
增加“6.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7—3 |
401 |
第8行 |
原“75%”改為“50%” |
7—3 |
402 |
第14行 |
增加“(1)對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轉劃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與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
7—3 |
402 |
第14行 |
在原“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交易當期計算相關的所得或損失,并按規定辦法計算繳稅。”前增加“(3)” |
7—3 |
402 |
第16行 |
在原“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一項重組交易進行稅務處理。”前增加“(4)”。 |
7—3 |
410 |
第8行 |
增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430 |
倒數第2行 |
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財預[2008]10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改為“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
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431 |
第2行 |
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改為“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431 |
第7行 |
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月9日國稅發[2009]2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改為“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月9日國稅發[2009]3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
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431 |
最后一行 |
增加“1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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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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