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變化官方版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6—1 |
321 |
第22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 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6—2 |
328 |
倒數第5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于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6—2 |
329 |
第11行 |
增加“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6—2 |
330 |
倒數第8行 |
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具體規定如下:”改為“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具體規定如下:” |
6—2 |
330 |
倒數第4行 |
原“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6—2 |
331 |
第2行 |
原“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6—2 |
331 |
第5行 |
原“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6—2 |
331 |
第15行 |
原“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6—2 |
331 |
第18行 |
原“6%”改為“3%” |
6—2 |
331 |
倒數第4行 |
原“4%”改為“3%” |
6—2 |
332 |
第3行 |
原“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6—2 |
332 |
第5行 |
增加“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6—2 |
332 |
第5行 |
增加“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
6—2 |
332 |
第5行 |
增加“8、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
6---2 |
338 |
第16行 |
原“487”改為“28.487” |
6—2 |
338 |
第19行 |
原“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的銷項稅額=1.04÷(1+4%)×4%×50%×5=0.1(萬元)”改為“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的銷項稅額=1.04÷(1+3%)×2%×5=0.10095(萬元)” |
6—2 |
339 |
第16行 |
原“(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改為“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
6—2 |
339 |
第20行 |
刪除“(2)至(3)的全部。 |
6—2 |
343 |
第7行 |
增加“(13)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6—2 |
344 |
第25行 |
增加“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
6—2 |
344 |
倒數第4行 |
增加“自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6—2 |
347 |
倒數第2行 |
原“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
第六章第二節 |
348 |
第5行 |
原“6%”改為“3%” |
第六章第二節 |
348 |
第8行 |
原“6%”改為“3%” |
第六章第二節 |
348 |
第10行 |
原“4%”改為“3%” |
第六章第二節 |
348 |
第11行 |
原“6%”改為“3%” |
第六章第二節 |
349 |
第14行 |
增加“此后,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技術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
第六章第二節 |
349 |
第21行 |
原“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改為“記賬聯:作為銷售方記賬憑證” |
第六章第二節 |
349 |
第22行 |
原“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改為“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稅憑證” |
第六章第二節 |
349 |
第23行 |
原“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改為“發票聯:作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
第六章第二節 |
349 |
第30行 |
增加“為了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
第六章第二節 |
350 |
倒數第2行 |
增加“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
6—3 |
355 |
第17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 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第六章第三節 |
356 |
倒數第3行 |
原“目前,‘營改增’試點的應稅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改為“根據我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情形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是:” |
第六章第三節 |
356 |
倒數第1行 |
刪除“的應稅范圍” |
6—3 |
357 |
第20行 |
刪除“的應稅范圍” |
6—3 |
357 |
第20行 |
增加“(三)電信業 |
6—3 |
357 |
第20行 |
原“(三)改為“(四)” |
6—3 |
360 |
第11行 |
增加“4.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6—3 |
360 |
第11行 |
原“4.”改為“5.” |
6—3 |
361 |
第10行 |
增加“(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6—3 |
363 |
第16行 |
增加“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6—3 |
365 |
第4行 |
增加“(一)零稅率 |
6—3 |
365 |
第4行 |
原“(一)”改為“(二)” |
6—3 |
367 |
第6行 |
增加“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免征增值稅。” |
6—3 |
367 |
第19行 |
增加“19.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20.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免征增值稅。 |
6—3 |
367 |
倒數第10行 |
原“(二)”改為“(三)” |
6—3 |
368 |
第18行 |
原“(三)”改為“(四)” |
6—3 |
369 |
第14行 |
增加“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69 |
第24行 |
刪除“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69 |
第26行 |
刪除“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69 |
倒數第3行 |
原“8、”改為“6、”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69 |
倒數第1行 |
原“9、”改為“7、”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70 |
第2行 |
刪除“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370 |
第3行 |
增加“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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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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