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變化官方版。
提示:以下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變化對比——中級經濟法篇(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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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變化官方版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一 |
23 |
倒13-9 |
原“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后增加“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一 |
23 |
倒6 |
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后增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一 |
23 |
倒2 |
等等前增加:(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一 |
24 |
9 |
本行后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一 |
24 |
14 |
本行后另起一自然段增加: |
一 |
25 |
4 |
(3)前增加: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一 |
25 |
8 |
刪去“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一 |
25 |
13 |
簡單案件后增加“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
一 |
25 |
14、15 |
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改為: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一 |
26 |
8 |
原“,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改為: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
一 |
26 |
14、15 |
原“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此處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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