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免費試聽:《經濟法》之郭守杰手寫圖舉例講解濫用代理的3種情形
【小編"娜寫年華"】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期日益漸進,為更好保障2014年會計職稱考生贏在起跑線上,全方位幫助考生高效率備考,東奧2014會計職稱基礎班課程已全面開通,陸續更新中,基礎班是最核心的課程,匯聚業界頂級名師,每位名師主講自己最擅長、把握最精準的課程。以下是東奧名師郭守杰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免費試聽:《經濟法》之郭守杰手寫圖舉例講解濫用代理的3種情形的詳解:
知識點概述:代理是一個比較難理解的知識,在該講中,郭守杰老師特別運用手寫圖舉例講解了濫用代理的3種情形,解決了學員對此的疑惑。
第一章 存貨
第三單元 代理
代理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寄售不屬于代理,因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解釋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解釋4】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釋2】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3】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進行的代理。考生應準確區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5.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2013年單選題)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以下是東奧名師郭守杰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班免費視頻:郭守杰手寫圖舉例講解濫用代理的3種情形的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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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介紹:郭守杰,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學員公認的“經濟法第一人”,尊稱郭帥。自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輔導,講課長于歸納總結、對比分析,擅以簡明的例圖、生動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非常透徹授課詳細細致,輕松幽默,將前后知識點相緊密關聯,特別便于記憶。在微笑中掌握經濟法的真髓。編寫的“輕松過關”系列財經輔導書,重難點突出,長于歸納總結,題目經典,解析詳細透徹。
授課特點:擅長歸納總結、對比分析,擅以簡明的例圖、生動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非常透徹授課詳細細致,輕松幽默,將前后知識點相緊密關聯,特別便于記憶。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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