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洵免費試聽:《經濟法》之公司法律制度之股東權利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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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概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股東訴訟是歷年考試中的常考點,在本講課件中,黃潔洵老師對其通過對比進行了講解,通過對比,更加深了學員對易錯易混點的理解。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股票的發行(★)(P72)
1.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2.同股同權、同股同價
(1)在同次股份發行中,相同種類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2)同次發行的同種類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是相同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份額。
3.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平價發行),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折價發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P74)
股份轉讓屬于相對自由的轉讓,在特定情況下受到一定的限制:
1.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2.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解釋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解釋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的限制。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股份回購
【相關鏈接】在股東提起的解散公司訴訟中,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5.股票質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五、股東訴訟(詳情查看視頻鏈接)
六、解散公司訴訟(★★)(P82)
1.適用情形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4.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以下是東奧名師黃潔洵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班免費視頻:公司法律制度之股東權利的解析的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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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介紹:黃潔洵,財稅相關法律職業培訓講師,手握“注會”和“司考”兩大職業資格證書。法律人專業的思維和財稅人親切的語言習慣兼備,常年致力于各大類財稅相關法律考試的研究,以破解考試規律為樂趣,以幫助考生征服考試為己任。授課思路清晰,熱情洋溢,語言豐富。
授課特點:授課思路清晰,熱情洋溢,語言豐富。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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