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特殊規定——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不負光陰就是最好的努力,而努力就是最好的自己。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現在開始努力,最壞的情況不過是大器晚成。
? 25年好書上新,學練考記,精學考點 ? 中級暢聽班全新升級,享小班定制服務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財產保險合同特殊規定
一、保險標的轉讓
1.保險標的轉讓
(1)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1B簡Q1)
(2)及時通知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3A簡Q1,2021B簡Q2)
2.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1)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2)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①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②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③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④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⑤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⑥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⑦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二、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
1.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2.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4.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1.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五、重復保險分攤制度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2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提示
重復保險是否成立的判斷時點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而不是保險合同訂立時。
1.及時通知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2.責任分攤(約定>比例)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多余保費退還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六、被保險人及時施救
1.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保險人承擔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采取的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部分損失
1.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八、物上代位制度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九、代位求償制度
1.代位求償權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2023A綜Q5)
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2.賠多VS賠少
(1)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2)保險人依照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及時通知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1)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2)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原因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1)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2)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該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原則上不得對被保險人家庭成員行使代位求償權(有例外)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7.原則上可以對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調查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十一、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
1.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扣手續費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2.保險責任開始后解除:扣解除前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2023A簡Q3)
?推薦閱讀:新考季搶先學!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一起來打卡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特殊規定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