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特殊規定——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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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人身保險合同特殊規定
一、年齡誤告(≠帶病投保)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
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實際上是解約返還金,是投保人退保、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免于承擔保險責任時,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特定情況下為其他權利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在均衡交納保費的情況下,投保人平均交納的保費中超過實際應繳納的自然保費部分,系投保人多交的保費,該部分由保險人保管經營,實質權利屬于投保人,若保險合同解除或因其他原因未履行完畢而終止,保險人就應當將這部分多收保費及相應利息返還給投保人。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
1.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2022C簡Q2,2021C簡Q2)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提示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3.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2021C簡Q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1)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3)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三、中止、復效
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2.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3.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四、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
(1)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3)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4)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的確定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2)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3)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3.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1)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③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未約定受益份額 | 約定受益份額 | ||
未約定受益順序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 |
約定受益順序 | 有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 | 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
無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 | 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 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 |
4.受益人的變更
(1)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行為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的情形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民法典》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六、防范道德風險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對比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七、自殺條款(2022C簡Q3)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八、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九、投保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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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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