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制度概述——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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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與分類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保險的分類
(1)根據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強制保險、自愿保險
(2)根據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
(3)根據保險標的不同劃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4)根據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原保險、再保險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提示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5)根據保險人的人數劃分(僅針對財產保險進行分類):單保險、復保險(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2個以上保險人(≥2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當事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2)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關系人(2022C簡Q1)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2)受益人(僅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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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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