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如果我們不知道將來要做什么那么就先做好眼前的事情吧!只要今天比昨天過得好那么就是進步了!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長此以往時間自然會還給我們一個意想不到的未來!所以不要焦慮未來而要專注于當下把每一件事情都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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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一、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內不束外,2023B綜Q3,2020A綜Q1,2016簡Q2)
二、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提示
先合伙企業,后合伙人。
2.(對外)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
合伙人的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均以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為發生前提。
3.(對內)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三、合伙人債務的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個不得:不得抵銷、不得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2個可以:可以以收益清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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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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