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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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東會
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1.股東會職權
(1)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2019A簡Q3)
(2)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3)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可以授權董事會作出決議);
(7)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股東會職權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2.股東會設置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股東會職權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3.股東會會議召開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2021B綜Q3,2021C簡Q2,2015簡Q1)
4.股東會會議召集、主持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021C簡Q1)
(2)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會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6.股東會會議決議規則
(1)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8B簡Q1)
(2)一般決議規則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應到基數制:表決權>1/2)
(3)特殊決議規則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應到基數制:表決權≥2/3)(2022C綜Q6,2021C簡Q3,2018B簡Q3,2017A綜Q5,2015簡Q3)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7.股東會會議記錄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1.股東會職權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股東會設置
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股東會職權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3.股東會會議召開
(1)定期會議(年會)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會議應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1)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會會議召集、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股東。
5.股東會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提示
此處可以關聯股東臨時提案權考核。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規定的通知。
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會會議決議規則
(1)表決權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一般決議規則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實到基數制:表決權>1/2)
(3)特殊決議規則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實到基數制:表決權≥2/3)
(4)累積投票制
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7.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明確代理人代理的事項、權限和期限;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8.股東會會議記錄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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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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