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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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自由選擇(可復議,可訴訟)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特例(復議基礎上,或訴訟或裁決)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國務院部門依法管轄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2.復議前置(先復議,后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調整)
①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③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行政不作為)
④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提示
對上述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新增)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調整)
3.復議終局(只復議,不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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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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