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則——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備考路上,堅定信念,方能致遠不要被困難和挫折嚇倒,相信自己的潛力。堅定的信念和樂觀的心態是應對備考路上的風雨的最佳武器。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始終保持積極進取的態度,勇往直前,最終必能實現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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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2023B綜Q6)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關,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或裁或訴,一裁終局)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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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仲裁的基本原則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