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9月4日
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即,經濟法科目的主觀題綜合性較強,尤其是綜合題基本上都是跨章節考查,下面整理相關習題,快來看看出題方向吧!
【9月4日主觀題】
2018年1月,陳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合伙人一致決定:由陳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約定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交易(包括借貸),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為擴大合伙企業經營規模,陳某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業向不知情的鄭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陳某的朋友李某應陳某的請求向鄭某出具書面保證書,承諾為甲企業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鄭某欣然接受。陳某的另一朋友蔡某與鄭某簽訂抵押合同,以其車輛為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鄭某與李某、蔡某之間未就實現擔保權的順序作出約定。
2019年1月,經陳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業。同月,趙某加入合伙企業。
2019年10月,借款期滿,甲企業無力清償借款本息,鄭某以甲企業、陳某、王某、林某、趙某、李某、蔡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企業清償借款本息,陳某、王某、林某、趙某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請求李某對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請求實現在蔡某抵押車輛上設立的抵押權。
對于鄭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抗辯稱:陳某代表甲企業向鄭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業對陳某的交易限制,該借款合同應屬無效。林某抗辯稱:自己已經退出甲企業,無須對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趙某抗辯稱:自己在借款合同簽訂之后才加入甲企業,無須對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李某抗辯稱:(1)自己與鄭某未簽訂保證合同,無須承擔保證責任;(2)即使保證成立,鄭某也應先就蔡某的車輛實現抵押權。蔡某抗辯稱:車輛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權未設立。
【問題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問題2】林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3】趙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4】李某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5】李某抗辯(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6】蔡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借款合同有效。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趙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李某抗辯(1)不成立。根據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5)李某抗辯(2)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蔡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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