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23日
距離2024年中級會計考試越來越近,為了幫助考生們高效復習,順利拿下主觀題,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開門主觀題訓練,幫助大家理清大題思路。
【8月23日主觀題】
2021年10月1日,趙某向錢某借款100萬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錢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所借款項轉入趙某指定賬戶,借款期限1年,借期內年利率為10%,自款項到達趙某賬戶之日起計算;若趙某逾期還款,應支付逾期利息,并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相當于年利率2.67%)支付違約金。
次日,為擔保錢某債權的實現,趙某應錢某要求找到其好友孫某,孫某僅以保證人身份在趙某和錢某的借款合同上簽字,未與錢某明確約定其他事項。
2021年10月3日,錢某扣除了10萬元的借期內利息后向趙某指定賬戶轉賬90萬元,款項實時到賬。
2022年10月10日,因趙某已經逾期未償還借款,錢某要求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孫某以“趙某有住房、汽車等等,有足夠能力清償借款,錢某應當先起訴趙某”為由拒絕向錢某承擔保證責任。
2022年11月10日,錢某以趙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按100萬元本金償還借款并計算借期內利息;(2)自逾期還款日至清償日按10%年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
【問題1】孫某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錢某的第(1)個訴訟請求能否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錢某的第(2)個訴訟請求能否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孫某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①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②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不能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90萬元)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可以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①民間借貸合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②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題中,10%+2.67%<3.85%×4。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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