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19日
不要輕言放棄,要持之以恒。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即將結束,希望大家堅持學習到最后。下面整理了經濟法主觀題相關內容,快來看看考查角度什么樣?
【8月19日主觀題】
2022年1月9日,趙某將100萬元出借給馮某,約定:短期借款1年,到期后一次性還清借款本息110萬元。
2022年1月10日,為擔保趙某債權的實現,馮某與趙某簽訂質押合同。約定:馮某將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清代琺瑯器質押給趙某。如馮某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息,該套琺瑯器將直接歸趙某所有。質押合同自雙方簽章當日生效,趙某的質權于質押合同簽訂當日設立。雙方于當日在質押合同上簽章。
因馮某將該套琺瑯器交給甲博物館進行展覽,馮某在展覽結束后于2022年2月10日將該套琺瑯器交給趙某保管。
2023年1月10日,馮某通知趙某因投資虧損將無法如期償還借款本息。1月11日,經專業機構鑒定,該套琺瑯器市面價值105萬元。趙某提出將該套琺瑯器折價105萬元抵償借款本息,馮某同意。1月12日,趙某請求馮某清償剩余借款本金5萬元,馮某拒絕。
【問題1】趙某能否按照“如馮某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息,該套琺瑯器自動歸趙某所有”的約定直接取得該套琺瑯器的所有權?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趙某對該套琺瑯器質權設立的日期是哪天?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趙某請求馮某清償剩余借款本息5萬元,是否符合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趙某不能直接取得該套琺瑯器的所有權。根據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2)2022年2月10日。根據規定,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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