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15日
中級會計考試即將開始,準考證的打印通道也將要開啟,這段時間考生們要關注官方消息,做好考試準備工作。東奧在考前整理了每日一大題,一起來做題吧!
【8月15日主觀題】
甲合伙企業(簡稱“甲企業”)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經營范圍為日用品批發,趙某、李某為普通合伙人,周某等3人為有限合伙人。甲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各出資10萬元,趙某的出資10萬元應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繳清,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對其他事項作特別約定。除趙某外,其他合伙人的出資均于甲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
2021年3月1日,李某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從事日用品批發的普通合伙企業,李某向甲企業通報了該事宜,部分合伙人提出異議。
2022年4月15日,因甲企業出現虧損,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周某退伙且從甲企業取回財產2萬元。
2023年7月5日,甲企業債權人馮某因2021年發生的15萬元債務對甲企業、趙某和周某提起訴訟,由于甲企業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馮某主張趙某和周某對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趙某拒絕向馮某承擔責任,認為合伙協議明確約定按實繳出資比例分擔虧損,自己未繳納出資無須對馮某承擔任何責任。周某也拒絕向馮某承擔責任,認為自己已經退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1】李某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趙某拒絕向馮某承擔責任,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周某拒絕向馮某承擔責任,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3)不符合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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