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14日
不管多么險峻的高山,總是為不畏艱難的人留下一條攀登的路。2024年中級會計考試沖刺階段已經到來,下面整理了主觀題練習,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
【8月14日主觀題】
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僅有權決定不超過100萬元的支出。
甲企業成立后第2年,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0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此后不久,張某又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了一份150萬元的原材料采購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付款期限屆至,趙某要求甲企業付款時,甲企業以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
經查,合伙協議就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趙某對張某超越合伙協議的權限限制簽訂合同一事知情。
【問題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