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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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主觀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2015年甲公司召開了三次董事會,分別討論的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此時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獨立董事。根據規定,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而劉某在乙公司任職,不得擔任甲公司的獨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在本題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應回避表決,此時,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僅為2人,該事項應提交股東會審議。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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