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備戰中級會計最重要的是堅持不懈的學習,制定學習計劃按照計劃一步步去做,只要堅持下來就一定會有收獲!下面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快來學習!
【知識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所屬章節】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2)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
3、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
(1)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1年利息的1.5倍;
(3)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規模不少于250億元;
(4)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券不少于3期,發行規模不少于100億元。
4、募集資金的用途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注冊制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證券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自證券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公司債券,并自主選擇發行時點。
(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6、受托管理人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2)受托管理人應當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3)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相關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出現特定情形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情形的有( )。(2020年)
A、存在延遲支付債務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B、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化
C、發生重大資產轉讓
D、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有違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答案】AD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