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想要收獲自己想要的結果,就要堅持下去!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快來學習相關內容。
【知識點】追索權
【所屬章節】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追索權
1、紙質商業匯票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
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電子商業匯票
(1)與紙質商業匯票將追索區分為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不同,電子商業匯票將追索區分為拒付追索與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非拒付追索是在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情形下,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2)電子商業匯票追索權發生的實質要件包括: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③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電子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具備追索權的實質要件,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行使拒付追索權;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行使拒付追索權;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拒付追索權。電子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因票據尚未到期,不得因拒付行使追索權。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和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4、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
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相關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甲公司在與乙公司的交易中獲得紙質商業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公司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有( )。
A、乙公司申請注銷法人資格
B、丙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C、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D、丁公司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正確答案】CD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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