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成功不是憑夢想和希望,而是努力和實踐。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下面整理備考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抓緊時間進行學習!
【知識點】居住權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居住權
1.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3.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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