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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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所屬章節】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5)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
(6)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3)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2017年綜合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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