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決定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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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的決定
【所屬章節】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的決定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變更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
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2)撤銷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違反法定程序;
③適用的依據不合法;
④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3)確定違法
①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②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
(4)限期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5)確認無效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申請人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
(6)維持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7)駁回復議請求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8)被申請人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承擔依法訂立、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被申請人變更、解除行政協議合法,但是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合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5.強制執行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行政復議調解書,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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