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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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再審程序
【所屬章節】第一章 總論
再審程序
1.再審程序的啟動
(1)本院院長提出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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