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9月5日
早成者未必有成,晚達者未必不達。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也是如此,很多考生因為備考晚在現階段提不起沖刺積極性,認為自己必敗無疑,但是正如我們無法預測明天回發生什么事一樣,我們也無法知道自己究竟會不會通過考試。因此,靜靜盛開吧。
2020年10月10日,趙某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并向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以及足額“車損險”,被保險人為趙某。2021年年初,單位派趙某去海外工作兩年,趙某決定轉讓該輛小汽車。
2021年2月1日,趙某與錢某簽訂了買賣小汽車的合同。當日,趙某即將小汽車交付錢某。錢某將上述事實通知了甲保險公司。錢某在開車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誤撞到馬路護欄上,導致車輛損失。錢某隨即向甲保險公司報案并索賠。
甲保險公司提出以下兩項抗辯:
(1)小汽車雖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錢某無權主張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
(2)錢某雖及時將轉讓小汽車的事實通知了甲保險公司,但甲保險公司尚未作出答復,此時發生保險事故,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的第(1)項抗辯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保險公司的第(2)項抗辯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保險公司的第(1)項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甲保險公司的第(2)項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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