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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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提供圖紙和材料定作一件具有特殊功能的儀器,2月5日支付定金2萬元,3月10日支付加工費用30萬元;乙公司于3月20日交付儀器。若一方違約,須支付違約金5萬元。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照約定提供圖紙和材料,并支付了定金2萬元。乙公司收到圖紙和材料后立即開始制作。2月20日,甲公司提出對圖紙的修改方案,此時乙公司已經完成部分工作,不得不返工。
3月15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儀器已經制作完成,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費用,并賠償其因返工多支付的人工費用3萬元。甲公司未予回復。
3月20日,乙公司因甲公司未支付加工費用,主張留置該儀器。同時乙公司主張因甲公司違約,不僅應承擔定金責任,還應支付違約金。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主張留置該儀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甲公司同時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主張留置該儀器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得同時適用定金和違約金。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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