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相信自己的目標,努力,努力,在努力!面對即將到來的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要穩住心態,相信自己一定能夠通過考試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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