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在學習上,最大的競爭對手就是你自己,要勇于超越自我。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了,下面為大家整理了各章需要重點掌握的考點,看看這些知識點還有沒掌握的嗎,如果有的話,那就一起學習吧!
居住權
1.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3.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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