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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制度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王蕾2023-08-22 13:51:25

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屬于基礎章節,東奧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中的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知識點,一起打卡學習吧!

法律行為制度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知識點】法律行為制度

【所屬章節】第一章總論——第二節法律行為制度

中級會計知識點打卡

法律行為制度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大綱要求:掌握)(★★)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大綱要求:掌握)(★★)

分類標準

分類

典型舉例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

合同行為

決議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有無對價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合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消費者到超市購買食品

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主民事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主)及相應的擔保合同(從)

從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大綱要求:掌握)(★★)

1.意思表示即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2.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以下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具備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

四、附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1.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分

(1)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條件不一定會成就),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別。

(2)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例如“下次下雨時”)。

(3)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必須:

①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⑤所附條件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生效條件/期限VS附解除條件/終止期限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惡意干預條件的成就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因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而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可不撤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該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作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對待。

3.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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