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面對即將到來的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要穩住心態,堅持到最后,相信自己一定能夠通過考試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拾得遺失物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3.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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