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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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公司和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但該買賣合同簽訂后不久被確認無效
B.丙和丁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將有關該協議的糾紛提交A仲裁委員會仲裁
C.戊和己訂立仲裁協議,稱無論發生何種糾紛,任何一方有權向京津冀地區的任何一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雙方發生糾紛并無法達成補充協議
D.15周歲的庚和12周歲的寅訂立借款合同,并約定有關該合同的糾紛應向B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正確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申請仲裁。(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知識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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