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經濟法易錯易混點:要約VS要約邀請
如果放棄太早,你永遠都不知道自己會錯過什么。2023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為了更好的幫助大家備考,東奧整理了《經濟法》科目的【易錯易混知識點】內容如下:
要約VS要約邀請
(1)概念
①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
②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2)區別
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且其表明了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而要約邀請則并不具有內容具體確定的特征,其目的在于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以上易錯易混點是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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