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行使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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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基本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行使條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3)雙方互負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
(4)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
3.對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細化理解
(1)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或無對價關系的從屬義務,不得主張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抗辯。
(2)對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對另一方無意義時,另一方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請求對方當事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的,另一方僅得就未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4.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
(2)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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