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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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二、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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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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