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意義、分類和保護制度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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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占有的意義、分類和保護制度★★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占有的意義、分類和保護制度
一、占有的分類
(一)占有是否為依法占有
有權占有:基于各種物權或債權的占有。
無權占有:搶奪人對于贓物的占有。
(二)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其占有為依法占有
善意占有:繼承人誤以為是遺產而占有該財產。
惡意占有:小偷對盜竊物的占有。
(三)占有人對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貨物買賣中,貨物交付前賣方對該貨物的占有,貨物交付后買方對該貨物的占有;盜竊者對于所盜贓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質權人等對標的物的占有
(四)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質權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對物的占有
間接占有:出質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物的占有
二、惡意占有人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三、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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