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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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共有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共有的規定
一、共有形態的界定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二、對外關系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三、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四、管理費用等的內部分擔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五、處分共有物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份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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