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真正的自律絕不是不容絲毫差池的堅持,而是張弛有度,慢慢向夢想靠攏。為此東奧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講解,快來打卡!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入伙的合伙人隊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4.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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