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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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要約
(一)界定
1.基本概念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2)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可以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構成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1)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和宣傳通常屬于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二)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具體如圖:
2.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的撤銷
(1)能否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例如,聲明“貨源充足”)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2)如何撤銷
①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
②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VS撤回)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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