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變動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要像一顆微不足道的星星學習,可以微弱,但要有光。今日份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整理完畢,快來打卡吧!
【知識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1.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1)以登記生效為原則
①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教材未收錄)
(2)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的設定,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3)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1)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①非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屬于法律確認保護的物權人)。
②若其擬進一步處分上述不動產物權,則需要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處理,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2)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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