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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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萬元,借期3個月,約定到期一并償還借款本息80萬元。同時,甲以其市價70萬元的履帶式挖掘機作抵押,并約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挖掘機歸乙所有。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
2月17日,甲、丙口頭約定,甲將挖掘機出租給丙,租期7個月。雙方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未作約定。
3月20日,挖掘機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丙遂自行維修,花去維修費3萬元。丙要求甲支付該筆維修費,未果。
4月2日,甲電話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要求丙在15日內返還挖掘機,但未給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絕。
4月5日,丙將挖掘機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機的所有權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萬元,雙方約定4月16日交付挖掘機。
4月15日,丁得知挖掘機的所有權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曉自己與丙的交易。當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況下,自行將挖掘機開走。
4月16日,丁將挖掘機以85萬元出售于戊。當日,戊依約付款,丁亦依約交付挖掘機。戊不了解挖掘機之前的交易情況,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機的所有權人。
4月17日,甲要求丙返還挖掘機,發現挖掘機已輾轉至戊手。甲遂請求戊返還挖掘機。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償還借款本息,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按雙方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80萬元。甲辯稱,該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故該合同無效。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丙無法證明與甲口頭約定了租賃期限為7個月。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向甲主張的80萬借款本息中,法院最多支持多少金額?并說明理由。
(2)乙對挖掘機的抵押權是否已有效設立?并說明理由。
(3)乙能否以與甲之間存在“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償還,挖掘機歸乙所有”的約定為由,主張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5)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并說明理由。
(6)甲是否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法院最多支持72.695萬元(70+70×3.85%×4÷12×3)。根據規定,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除外。
(2)乙的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根據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乙不能以該約定為由主張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4)丙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根據規定:①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②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維修,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在本題中,挖掘機系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不屬于丙的過錯致損,甲丙之間也不存在關于維修義務的約定,甲應當承擔維修義務,甲未在合理期限內維修而丙自行維修的,甲應當承擔維修費用。
(5)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根據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6)甲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因為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況下自行將挖掘機開走,該挖掘機屬于甲的“脫手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戊無法善意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該挖掘機的所有權仍屬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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