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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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協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甲以勞務出資;乙出資5萬元;丙、丁各出資50萬元。合伙協議對其他事項未作約定。
2013年1月8日,A企業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貨款80萬元,收到貨物后7日內付款。2月26日A企業如約收到貨物,但因資金周轉困難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發生車禍癱瘓,退出A企業,并辦理了退伙結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見,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C銀行借款15萬元。
8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業催要上述到期貨款,因A企業無力償還,B公司遂要求乙承擔全部責任,乙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B公司又要求丁承擔全部責任,丁以債務發生時自己為有限合伙人為由拒絕。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將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將其在 A 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對出質未作約定,丙可以出質。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A企業對B公司負擔的債務發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丁應該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習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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