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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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買賣合同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具體合同
【內容導航】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1.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7)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8)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9)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的檢驗
(1)約定檢驗期限的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未約定檢驗期限的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
2年的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5.所有權保留
(1)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者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2)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僅適用于動產交易,不適用于不動產交易。
(3)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在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6)出賣人依法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7)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6.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7.試用買賣
(1)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2)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3)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4)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一物多賣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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