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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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承諾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通則
【內容導航】
承諾
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生效
(1)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6.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7.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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