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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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留置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質權和留置權
【內容導航】
留置權
留置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例如,甲、乙公司訂立保管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即使債務人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保管費,債權人乙公司也不得行使留置權,該約定有效。
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6.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7.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動產質押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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