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效力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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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擔保合同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擔保物權概述
【內容導航】
擔保合同的效力
擔保合同的效力
1.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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