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志在峰巔的攀登者,不會陶醉在沿途的某個腳印之中。想要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的人,不會沉浸在備考的困難之中。備考中級會計考試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道路,但是大家既然已經做出選擇,那就努力的堅持下去,爭取順利通過考試,讓自己的事業更上一層樓。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法》的知識點,大家快速度查收,好好學習吧!2022小班沖刺集訓火熱開講,就等你來>>>
推薦閱讀: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匯總,快來點擊!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用益物權
【內容導航】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訂立書面出讓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4.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6.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