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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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所有權
【內容導航】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共有權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4)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3.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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