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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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所有權
【內容導航】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1)如果轉讓人屬于有權處分,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不動產自登記之日起轉移所有權、動產自交付之日起轉移所有權);(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權處分為前提。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讓人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賃、保管等合同關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實際占有的,屬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占有脫離物,是指非基于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如遺失物、贓物等。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原則上不適用于脫離物。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抵押權、質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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