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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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內容導航】
1.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2.物權變動的原因
3.物權法定原則
4.公示原則
5.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
1.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如基于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贈與而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他人房屋所有權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2.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
(1)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主要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
(2)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主要有添附、法定繼承、無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沒收、罰款等。
3.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4.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行為須以法定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生效。所謂法定公示方法,在動產物權變動中,是指“交付”,即動產占有的移轉;變動之后,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則為“占有”。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是指“登記”,即在法定登記機構登記變動事項。
5.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以登記、交付為公示方法,即使其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而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應對其信賴予以保護。例如,在不動產登記簿上,A房產被登記為王某所有(真正所有人是趙某),李某信賴該登記而向王某購買該房產,并完成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對于信賴該房產登記而進行交易的李某,法律仍予以保護,即李某依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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