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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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所屬章節】
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后個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首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內部追償
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債權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變賣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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